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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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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借条欠条借条欠条 → 债主注意:欠条借条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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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注意:欠条借条大不同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3:04:12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借贷关系。这种时候,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选择出具借条。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有着很大的不同。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借贷案件也居高不下,本律师在此针对借条、欠条的定义、时效、法律后果做如下阐述:

  一、两者法律定义: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二、两者举证责任的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因索要欠款向法院起诉后,出具借条证据时,法官据此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出借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且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2.当持有欠条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则复杂多,不仅需要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而且若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即需要证实何种原因欠的款项。

  三、两者诉讼时效的差别

  1.若两者内容上都注明了还款期限,则都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2.若两者内容上都没有写明还款期限,那么两者在诉讼时效上的适用就大不同。对于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主张之日开始计算,若再次主张或借款人回应的则时效中断,若出借人在借条出具后20年内未主张的,则诉讼时效丧失。对于欠条,则诉讼时效从该欠条出具之日起算2年,在此期间主张的同样适用时效中断规定,若未主张,则将丧失胜诉权。

  四、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区分借条、欠条的区别,谨慎留意时效问题,一字之差,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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