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8月10日,被告吴X民向原告吴X文借款1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吴X文人民币16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本金以及利息。被告答辩称:该借款已经十几年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未约定利息,请求利息无依据。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已经执行完毕。
代理律师分析:
借款合同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典型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一种是民间借款。前面一种借款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清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明确,设置抵押、保证等担保。但是,有时会出现以新贷抵偿旧贷、存单与银行内部记录不一致等情形,将导致案情复杂化。而民间借款往往是没有借款合同、还款期限不明确、利息约定不具体,尤其再考虑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问题,相对而言,民间借款大都看似简单,其实复杂因素比较多。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代理律师至少重点思考以下问题:
1、是否借款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名为借款合同,其实并不是借款合同关系。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用还款,或约定当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条件成就时再还款等,就是名为借款实为赠与的合同。更多的是名为其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情况。如名为投资关系,却约定了保底条款、利息等,其实是一种借款关系。再如名为买卖关系,又约定了全额返还本金等条款的,也是一种借款关系。这就需要律师认真甄别,否则弄错了法律关系,必将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
2、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在时效的起算上,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时限,起算时点就明确了,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确切,依照法律规定,自权利人主张还款时开始起算。还要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如权利人催告还款的行为、借款人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的行为等,将导致时效的中断。
3、利息是否计算、如何计算?民间借款有的不约定利息,有的却约定过高的利息。在未约定利息场合,当权利人主张还款时,借款人就应当还款,未还款的,此时应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不予保护,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约定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4、借款人是否有执行能力?这是借款合同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作为有职业操守的律师,必然要关注这个问题,以确保权利人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因此,在立案之前,就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解、调查,甚至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
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事实存在,但借款后权利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直到2008年1月,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还款5万元。故法院认定该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利息自此时开始计算。特别是该案律师通过调查,查清被告有一经济适用住房,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证了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完满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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