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权利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
2.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出路,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的行列。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贷利息超过了本金,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导致借贷方偿还不起借款。而部分出借人贪图他人利益,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而利益受损。
3.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在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部分案件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这时,即使双方都同意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
4.担保或抵押手续缺失,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不知道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但更多的当事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或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致使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5.银行借款手续复杂,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非常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加之,受金融风暴的影响,经济形势趋紧,银行存款利率逐步降低,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便将银行存款取出用于其他投资活动,包括用于向个人放贷,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投资领域的扩大,市场急需大量资金,促使了民间贷方市场和借方市场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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