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 最 新 公 告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预期违约制度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应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预期违约制度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应用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4:11:46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事例:公民甲将自己辛苦挣来的若干现金借给公民乙经营使用,并约定了一定的还款期限,可还款期限未满时,公民乙或下落不明,或将自己经营的财产予以转移,或经营不断亏损等等导致乙有可能不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局面,由于还款期限未到,公民甲面对自己的债权有可能不能得到清偿之现实不但不知道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追要借(欠)款,甚至对能否起诉乙都抱有疑问。其实,这种事例涉及到了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即预期违约制度,如果当事人能够理解并熟练地运用此项制度,申请相应的司法接济,上面提到的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急待合法的阳光身份之民间借贷下的高息集资之伤
下一篇: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之受理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执业机构: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联系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手机:17712609768 1396212941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