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借贷纠纷
|
举证指引
|
商帐追收
|
个人债务
|
风险防范
|
坏账呆账
|
借条欠条
|
借贷知识
|
律师简介
>> 首 席 律 师
谢莉莉律师(
手机:13962129412
)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更多>>>
>> 最 新 公 告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告知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告知单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4:17:31
本文讲的是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告知单的问题。当事人提请受理的民间纠纷,由镇司法办公室代表镇人民政府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告知单
一、受理范围: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二、当事人提请受理的民间纠纷,由镇司法办公室代表镇人民政府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三、办事应提供的材料,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依据。
四、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镇人民政府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不予受理。
五、未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应先经过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六、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纠纷,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上一篇:
民间处理办法:人民调解工作的优缺点
下一篇:
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处理怎么办?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执业机构: 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联系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手机:17712609768 1396212941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