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此后,“商业银行为受灾贷款买单”的说法广为流传。也有人将“银行核销呆账与受灾借款人不用还贷”混为一谈。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紧急通知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的包括三项内容,即地震灾害造成呆账的认定工作、对经认定为呆账的核销工作以及对呆账核销的管理工作。
上述三项内容均系商业银行正常资产处置,与贷款人是否应当归还贷款分属两个概念。除去法律意义上的借款人负有还款责任外,呆账核销期间,商业银行也将在呆账认定时对借款人财产进行必要的清偿。
呆账认定是关键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是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请的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管理办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认定呆账的依据,而实施呆账核销则需要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根据《管理办法》,申请呆账核销需递交包括呆账核销申请表、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经办行调查报告等在内的确凿证据,交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一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人士表示,目前来说呆账核销工作首先要做的是呆账认定,需要对灾区贷款逐笔逐户进行调查、核对并最终定性。“灾区情况还不稳定,呆账认定需要一段时间。”上述人士说。
记者从四川银监局了解到,紧急通知发出当日,该局已转发至省内各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目前,辖内各家银行还未对紧急通知做出具体的呆账处理安排。四川银监局人士表示,当地银行进行呆账认定及核销处理,要等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实施细则之后,“怎么认定、怎么核销都要以商业银行各自的安排为主,监管当局也会指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及时执行”。
借款人负有还款责任
记者从多家主要商业银行处获悉,各行资产保全部门或是特殊资产部门正根据紧急通知的要求着力研究呆账核销实施方案。不过一已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表示,呆账核销是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的一项内部处理,要按流程、按规章办事,“即便是对不可抗力如地震带来的抵押品(住房)毁灭实施呆账核销,也不是必然做法”。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商业银行正常资产处置,与贷款人是否应当归还贷款并非同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住房按揭贷款人负有归还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房屋毁坏而解除,呆账认定中也有对借款人的财产清偿和对担保人的追偿安排”。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但这并不影响借款人负有归还银行贷款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透露。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一地方监管局人士分析表示,这一规定即是为了防止虚假核销、权力寻租、恶意拖欠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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