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如何确认成为一些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
某工商银行财务部汪女士打来电话咨询:请问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确认资产损失?
答: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这类资产损失确认,是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也就是说,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的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如期获得税务部 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还要关注审批期限,2009年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
至于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确认资产损失,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第二类是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 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第三类是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第四类是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特别提醒: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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