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这些损失在损益表中通常列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额。坏账转销筹划的思路主要是如何掌握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
税法对处理坏帐损失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坏账的认定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坏账处理方法包括直接转销法和备抵转销法两种。直接转销法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备抵转销法是指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先提取坏账准备金,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对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有明确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贷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对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两种坏账处理方法的比较
纳税人采用直接转销法时,对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帐务处理简单、实用,其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各期收益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账面余额而不是按净额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
备抵转销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环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避免了企业明盈实亏,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款项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解企业应收款项的可变现金额。
两种方法对企业纳税有何影响呢?两种方法的根本区别是在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的时间不同,直接转销法只有在坏账实际发生时,才将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而备抵转销法在年末先将坏账准备计提出来,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金。由此可见,采用备抵转销法可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转销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流动资金。下面举例说明。
某内资企业200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50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按5‰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1月10日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核销。
2002年6月10日重新收到已确认的坏账损失5万元。
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2002年1月可以将10万元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在2002年6月10日重新收回已确认的5万元坏账损失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因此采用直接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只有5万元。而采用备抵转销法计入管理费用的就高达25万元。如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处理坏账损失采用备抵转销法,较采用直接转销法在2001年度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仅此一项就可少缴企业所得税6.6万元。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人员从企业利益出发,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坏账损失备抵转销法,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在亿元以上者,提起的坏账准备金很多,进行这样的筹划就显得更为重要。
以上筹划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举措。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思路就会不同。比如,如果某企业2001年处于免税期,有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借方余额为3000万元,采取备抵转销法,可以计提坏账准备金15万元。但因为其处于免税期,对纳税情况不产生影响。
2002年该企业进入正常纳税期,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02年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因为该企业采取备抵转销法,坏账损失10万元应用坏账准备金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应纳税66万元。如果该企业采取直接转销法,坏账损失10万元可以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减少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企业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元,应纳税62.7万元,比备抵转销法少3.3万元。因此,采取哪种方法,还要根据企业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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