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律师出面与欠款者协商、谈判。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缺点是要交纳诉讼受理费;更重要的是一般得等三个月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作出判决;如果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则时间就拖得更长了;如果在没有作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而欠款者又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则强制执行可能会毫无结果,甚至连诉讼受理费也拿不回来。但是,如果由律师出面与欠款者协商或谈判的话,首先,欠款者的对抗心理就没有被起诉的强,这对于解决问题很有好处。第二,欠款者会感到与被起诉同样大的压力:追款人既然舍得出钱请律师,当然很重视追款这件事;律师总是与诉讼联系在一起的,追款人下一步就是到法院起诉了。第三,欠款者比较相信律师说的话。由于律师熟悉法律,对于追款人和律师所说的同样的话,欠款者是比较相信律师说的。因此,在陈述道理、施加压力方面,律师更有优势。第四、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要比追款人更懂得向欠款者软硬兼施。第五、如果提起诉讼也请律师的,则由律师出面协商、谈判就少了交诉讼受理费。第六、由律师出面协商、谈判的时间远比起诉的短。很多时候,协商或谈判的当天就能追回欠款;遇到欠款者拖拉的,也不过是一个星期左右;如果欠款者是故意搪塞的,浪费也不过是约一个星期的时间。综上所述,与起诉相比,律师出面协商、谈判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因此,在起诉之前,追款人应当考虑选用由律师出面与欠款者进行协商或谈判。
二、与欠款者去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如果欠款者不是有意拖延或存心不清偿债务,而只是确实一时欠缺资金的,则与欠款者去公证处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最佳的选择。这样,就可以不经诉讼而直接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不用交申请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债权文书,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2007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公证书申请人是不用交纳申请费用的。与欠款者到公证处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可以省去交纳诉讼受理费、审判的财力、时间以及人力,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
综述全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考虑由律师出面与欠款者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欠款者去做个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这样,才能既省钱又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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