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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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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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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应用之预期违约制度在民间借贷中的应用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4:13:43

  切实领会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既有助于公民处理日常借贷行为,又有助于法官审理类似纠纷。人们经常会遇到的下面几种情况,均可以得到妥善解决:

  (一)公民甲借款给公民乙生产经营之用,并约定了一定还款期限,期间,公民乙在未委托他人经管其工厂(或公司)情况下,突然去向不明,所经营的工厂(或公司)陷于停顿状况中,尽管借款时间未到期,公民甲可以通过起诉方式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归还借款(为保证能执行到位可及时查封乙的有关财产)。

  (二)公民甲借款给公民乙生产经营之用,并约定一定还款期限。期间,公民乙因对市场行情预测出错,导致其经营不断亏损或产品大量积压或工人工资不能发放,或出现债权人围门等情况,即使借款尚未到期,公民甲也可以向乙发出通知,以对方存在预期违约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由乙提前归还借款,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民甲借款给公民乙并约定由乙分期还款的情形。如果公民乙在第一个还款日期未能按期履行主要债务时,公民甲亦可以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比如,公民甲借款20万元给公民乙使用,约定分四次归还,每次还五百元,第一次还款日期届满时,公民乙未能归还5万元或只归还了几百元,这种情况下,公民甲完全可援引预期违约制度,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时间届满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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