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原系雇佣关系。2007年7月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未出具借条,仅口头约定马上偿还,但被告未按约偿还。2008年2月19日被告就上述借款补立借条,约定2008年3月底归还。此外,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13,000元。2008年3月2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明确共欠原告23,000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但被告至今仅偿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能清偿。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周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兹借夏某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正,于2008年3月底归还。”
2008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兹因欠夏某工资13000余元及借款10000元。近资金紧张,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10日支付夏某现金2500元,每月按时付清,直至欠款全部付清至。如每月10日不能按时支付,则赔款1500元,同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偿还10,000元,余款13,000元至今未予清偿,原告催讨未果,遂起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故被告理应按约全额偿还借款。现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额履行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部分债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夏某人民币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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