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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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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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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知识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5:04:21

 1、问:借条的借款人处既有公司盖章又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如何认定该借款关系的借款人?

  答:这种情况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借条主文未明确该借款的借款主体,同时在法定代表人签字前又未明确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借款人;如果借条主文未明确该借款主体,同时在法定代表人签字前明确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认定公司为借款人;如果借条主文明确写明该借款为公司借款,则应当认定借款人只是公司。

  2、问:借条中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签名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可否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借款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亦有证据证明签名人未从事经商等正当经营,则该借款应当认定为签名人的个人债务。

  3、问: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姓名与实际出借人的姓名同音不同字,实际出借人是否可依据该借条主张权利?

  答: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姓名与实际出借人的姓名同音不同字,但因实际出借人持有借条原件,应当认定为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具有借款关系,实际出借人可依据该借条主张权利。如果出借人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则可进一步证明其出借人资格。

  4、问:能否仅凭转账凭证作为依据证明借款并要求偿还?

  答: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并主张系借款,如果收到资金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的款项系其他性质的款项(如往来款等),则应认定为是借款。如果确属汇款时错汇(此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双方不认识的情况且会在短时间内发现),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5、问: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方面是否保护?

  答:首先,国家保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对于超出四倍以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即借条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只保护四倍,而不是全部无效。但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且已经发生的利息已经支付给出借人,则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超出四倍的部分或要求以超出四倍的部分抵偿借款本金。

  6、问:大额/巨额借款仅有借条但无银行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借款关系成立?

  答:如果在诉讼中出借人不能对出借现金来源、交付过程等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则该借贷关系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当然,对于大额/巨额的标准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7、问:还款时未明确是还本还是还息的,应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如下顺序冲抵:(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8、问:企业间自有资金借贷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并没有违反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当前国家政策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有效,特别是企业之间偶发性的借贷关系,更是该认定有效。但是如果不是金融企业却经常性、专门从事借贷业务,则属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为,其借贷行为会被法院确定为无效。

  9、问:借款人虚构项目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是否构成犯罪?

  答:此种情况构成集资诈骗罪。现实中经常发生借款人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息或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最后通常出现不能清偿借款的情况,这种情形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即使债权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影响其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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