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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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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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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15:05:14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的,但很多人因为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正确书写借条:1、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以避免陷入举证困境。2、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不能少,千万不要写成小名或绰号。3、借款金额要写清,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二者一致,如不一致,则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4、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均要写明,因为这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5、如是有偿借贷,必须写明约定的利息,且保证约定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如不写明利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为无息借贷。6、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名或加按手印。

  二、约定利率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房屋抵押需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四、非法用途勿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五、借款到期莫忘讨:《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予保护。

  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保证人的借贷纠纷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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