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荔城区xx镇下横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民间借款是属于短期借款。
从被告提供下横村委会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借款协议是属于短期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此下横村委会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具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该要予以认定;
二、本案民间借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已失去胜诉权。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被告于1997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按短期贷款最长期限一年来计算,原告也必须在1998年2月4日起二年内向被告催讨,而事实上原告是从借款之时到现在过了十二年以后才向被告催讨,原告在诉状中自认“日前”才向被告主张权利这事实得到进一步证实,因此本案已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已失去了胜诉权,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请独任审判员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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