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600036 论坛 资讯)行长马蔚华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陆续建立起不良资产问责制度。但在问责工作的实践当中,尤其是呆账核销的问责中,对于已离职的责任人,经常出现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以及责任认定后处罚措施无法实施等问题。为此,本委员建议由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银行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对已离职,特别是离职后又在他行任职的责任人,在责任调查、责任认定以及责任追究方面建立相应的机制,使不良资产的问责制度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一、背景及问题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着力强化不良贷款问责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不良资产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问责的程序、责任追究的范围、具体的责任行为、责任界定的依据、责任处罚标准和措施等,并由专门的问责机构对授信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实施及授信后管理处置、授信档案管理等环节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了一系列问责工作,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对化解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商业银行问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离职人员,特别是离职后又在他行任职的人员的责任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支持,给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问责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不良资产从发放到最终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周期,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呆账发放年代久远,相关人员已离职,在问责调查环节往往因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不配合,难以通过面谈或其他有效方式调查了解贷款发放管理方面的信息。加上有的信贷档案缺失,相关的证据材料无法收集齐全,对贷款的事实不能做到完全清晰的认定,导致责任难以界定。
即便是商业银行在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认定并形成处理意见后,对于已离职人员,处罚措施实际是无法执行的。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不仅未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而且还能继续在银行业从业,甚至担任其他银行高管。致使呆账核销问责制度的威慑作用大打折扣。
二、建议
上述问责工作存在的问题仅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需要由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跨银行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建议该等制度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违规责任人黑名单。各商业银行定期上报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并共享黑名单信息。对于黑名单内人员在他行录用和任职时在一定期限内须受到限制,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设定行业禁入期。
2、对责任人实行“无期限责任制”。要求责任人即使已经离职也必须无条件配合原单位的问责调查工作,对于拒不配合的责任人应制定行业内通行的处罚措施,由监管部门直接将处罚通知发至其所在机构,要求该机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3、对于跨机构的责任人处罚应制定基本的处罚办法,以便于责任人原单位处罚决定的出具和落实。
4、对于经过调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离职责任人,应按照追溯程序承担其历史责任,相关认定意见和处罚措施经监管部门审核后由责任人现工作单位负责实施,并要求其现工作单位将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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