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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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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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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与商业银行经营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21:45
  去年,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正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大量积聚的不良资产和虚增的账面利润的现状出台的。这个办法的实施是谨慎会计原则的充分运用,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监管层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决心与信心。本文将浅议这一办法的主要特点及执行该办法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充分运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着不够谨慎的财务政策,使商业银行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其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账核销的不及时就是主要的体现。回顾一下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中对呆账准备金政策的历史,可以看出,从1988年以前的各银行都不计提呆账准备金逐步发展到1996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 差额提取,直至本办法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足额提取。这个过程是个准备金提取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反映出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加强,说明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逐步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虽然呆账准备金制度经过多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的境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就能充分体现出来: 如民生银行的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4.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14亿元; 浦发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31.7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45.35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15.09 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25.58亿元。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如果不尽快完善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从而无法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这种紧迫的现状,财政部最近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结合了国际惯例来运用谨慎性会计原则,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呆账核销的管理,使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从呆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管理办法的内容上看,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来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而本办法对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拆出资金等都作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纳入提取呆账准备的范围。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更加符合审慎管理的原则,使商业银行早已出现的各种垫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资有了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冲减,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

  2.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条规定是本办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办法还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这样可以避免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利润的分配,挤干金融企业利润中的水分,减少虚增利润的情况。

  3.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这也是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改革。在原来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币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使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使金融企业承担了外币汇率变动的风险。新办法改进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资产分别有了相应的准备金。

  4.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方面做了更为细致

  和明确的规定,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增强了呆账核销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本办法简化了原来复杂的呆账核销手续。原来的呆账准备金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从短期看能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容易使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会导致银行账面利润的虚假繁荣, 有悖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办法的执行将使金融企业的呆账能够及时核销,而且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这无疑将会改变金融企业呆账贷款长期挂账的局面,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与突破,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问题。

  1. 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虽然已经规定了应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划分进行计提,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而且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难度,也不利于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指标上的比较,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弹性较大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无疑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操纵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将有悖于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同时尽快建立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之为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基准。各商业银行应该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质量分级体系和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 


  2. 税务部门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即按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在税前列支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状况,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励商业银行充足的提取呆账准备金的作用。因为按原有的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商业银行在没有合理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迫于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可能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从国际上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来看,各国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鼓励商业银行及时充足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应该体现鼓励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的目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

  3. 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的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如果将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势必出现贷款本金也要计入营业税缴纳的计算基数。这和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会加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不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对呆账核销是这样表述的,即"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可见两个制度中对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据笔者看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账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初衷。(作者单位:华夏银行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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