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是银行采取的为了抵御和减少事先难以预防的、潜在的贷款风险,保证信贷资产良性循环而提取的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贷款而造成损失的准备金制度。我国现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遵循谨慎性原则等方面还存在不协调之处,致使呆账准备金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
一、存在的问题
1.呆账准备金计提未能充分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
“谨慎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很重要的准则之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从现行制度操作的表面上看,贷款计提呆账准备金是体现了谨慎原则,但从实际上看,对损失的估价和记载并不充分,现计提的呆账准备金无法抵御贷款风险损失。具体表现在:
(1)计提比例单一,与现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相适应。1998年财政部(1998)302号文件及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做了不少改进,但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直未修订,仍执行的是1993年制度中的1%的单一比例。单一的计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实施和推广。
(2)计提比例偏低,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高风险不相称。近年来,受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逾期贷款的比例居高难下,呆账损失率远不止1%。而1%的计提比例会使“呆账准备金”账户发生“透支”、入不敷出,根本无法抵御风险损失,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虽然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计提比例分别上升,但相对高风险而言计提的总体比例还是偏低。
(3)计提金额没有剔除呆账核销数额,与实际准备金水平不等。现行呆账准备金计提公式是:本年呆账准备=本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表面上看, 本年末差额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数额是应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相比较,若高于则冲回多提的差额,若低于则补足少提的差额。若有呆账核销,则需将核销的呆账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中扣减,现行会计帐务上也是作了会计分录,减少“贷款呆账准备”帐户的余额。但是本年末提取呆帐准备金时,核销的呆账准备金仍存在,这就出现了本应增加费用支出却增加利润的会计假象。
2.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税收之间有不协调之处
商业银行是高风险行业,应遵循国际惯例,充分估计损失,呆账准备金计提多少应由各行根据其贷款的风险度自行决定。同时,呆账准备金是贷款价值的减少部分,即贷款评估日贷款存在的内在损失,属于银行正常经营中的业务费用支出,应列入成本。但从宏观经济及保证税收的角度,则不能因强调谨慎性原则而影响国家税收,呆账准备金只是贷款损失存在着可能的预期,虽极有可能发生,但并不是真正的损失发生,也不一定发生,而且,贷款呆账的冲销并未放弃债权。
二、应采取的对策
1.提取不同种类和不同比例的呆账准备金,并提高现有总体水平。国际商业银行在贷款呆账准备金操作方法是:一般提取两种形式的贷款呆账准备金,首先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其次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
2.银行对贷款呆账准备金提留和呆账核销应有相对自主权。一般国际银行监督部门认为银行核销呆账损失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是否核销呆账,核销金额多少,应由银行自身确定。呆账核销也由银行自身确定。
3.对银行呆账准备金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各国政府税收部门对商业银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有的采取全免或部分免税的政策。笔者认为?普通准备金具有附属资本的性质,应不免税,仍将此作为税收基数,对风险较大的专项准备金,毕竟呆账损失要从中核销,可实行部分免税,出现呆账损失较大时,再根据实际核销金额予以退税。这样,既保证国家税收,又使银行拥有一定的计提专项准备金的自主权。
4.采取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适当分离的做法。现行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从成本中列支,以至于银行与财政在利益方面产生矛盾,可采取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适当分离的做法。
5.改计提方法为每季度一次,同时剔除已核销的呆账数额,以逐步实现呆帐准备金的动态计提。笔者认为,每季初计提呆账准备,且计提额=季初贷款数额×计提比例-季初呆账准备金额,若高于则冲回多提的差额,若低于则补足少提的差额;每季末核销呆账。这样,一方面符合了呆账准备是备抵基金,先提后支的程序;另一方面,可对呆账准备金及呆账核销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有利于准备金的计提和呆账核销向动态方向发展,使信息更趋于准确,使信贷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和公正,使银行经营成果更准确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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