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 薛惟中 程志云 我国现行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准备,至今仍然沿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按照风险资产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不仅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悖,而且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的适用比例相差较远,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从现行呆账准备制度相关规定切入,结合行业内的相关数据着重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
附提案全文
[提案摘要]
我国现行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准备,至今仍然沿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按照风险资产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不仅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悖,而且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的适用比例相差较远,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提案从现行呆账准备制度相关规定切入,结合行业内的相关数据着重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 背景及问题
本着谨慎性原则,为了提高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呆账核销在会计处理上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从1988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起,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 再到2005年财政部下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专项准备的计提标准: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价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9年、2002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业以承担风险资产的1%计提呆账准备金。但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对呆帐准备税前扣除比例进一步明确。
二、 建议及理由
(一)建议
参考国际上呆账准备金税收政策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缩小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殷切希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从适当减轻金融业税费负担的角度出发,尽快出台提高呆账准备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切实在税收政策上解决我国金融企业递延税项余额过大的情况,提出以下建议:适当提高金融业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允许金融企业按照风险资产2%提取呆账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理由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不符合国际惯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分类原则提取相应比例的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不在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确定的指导原则自主计提。
2、税收法规中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与银行自身风险抵补能力不一致,不利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甚至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而且由于呆账准备税前扣除的不足,增加了不良贷款的税收风险,降低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级性,促进了资金供求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3、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过低的政策已不符合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在当前环境下,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纳税成本,影响了金融企业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不能满足金融企业承担金融风险的需要,削弱了金融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阻碍了我国金融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4、据我行初步对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统计资料分析,若按1%的呆账准备税前扣除比例仅占实际计提呆账的41%,与金融企业的实际需求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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