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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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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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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的程序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42:00
关于证据交换的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交换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即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书记员及其他人员不能主持证据交换。第二,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帮助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及对方对案情的认识和所提供的证据,明确争点,固定证据,以便在质证审理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辩论,因此,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对方的证据的承认、异议及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笔录一旦固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对方证据所持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修改。第三,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向表述不清或其主张自相矛盾的当事人质问,以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而不能袖手旁观。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时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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