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交换的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交换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即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书记员及其他人员不能主持证据交换。第二,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帮助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及对方对案情的认识和所提供的证据,明确争点,固定证据,以便在质证审理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辩论,因此,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对方的证据的承认、异议及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笔录一旦固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对对方证据所持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修改。第三,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向表述不清或其主张自相矛盾的当事人质问,以确定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而不能袖手旁观。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时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