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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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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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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变更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41:36
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当事人提交证据是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此种情形下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基础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义务。理由有: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律师从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身的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认定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点进行,所以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诉讼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低,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认识难以清楚、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允许当事人更改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情形不愿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继续进行原诉讼。在事实清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今后就此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四条 愿书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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