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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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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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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风险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13 12:29:19
借贷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无法通过该合同获取利益。合同无效后,各方只有返还责任及赔偿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风险较大。下列情况中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注意避免: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代理中的无效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上合同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四、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珍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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