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浙江省高院在2009年9月8日颁布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浙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突出的对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事实的审查,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借款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注意义务及借款的风险。今后有借据而没有借款交付凭证或光有款项汇款凭证而没有借据的都将有可能面临官司败诉的不利境地。
以下是本人代理被告的一例民间借款案。
案情陈述:
原告张某诉称:在09年6月21日,被告沈某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43万元急用。原告张某于6月22日将4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了被告沈某,但没有立下书面借款字据。后原告张某以被告沈某没有归还借款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沈某归还借款本金43万元,利息损失95460元。
本案由西湖法院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法庭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也未出具借条,对此,原告有义务证明本案所涉汇款系借款,原告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最终西湖区人民法院在09年12月8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