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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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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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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提取及会计处理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40:27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的必要性

  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企业办理的各项金融业务,特别是金融资产运作业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即使是不承担直接经营风险责任的委托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因管理不当,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金融业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则不尽相同,同一项业务的风险程度也是有区别的,由低风险到高风险,再到形成呆账损失,是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金融企业会计工作的任务之一,是准确计算企业的当期利润。为此,就要在会计账务处理、会计记录中准确反映呆账损失的形成过程和呆账损失的最终结果,这就是提取呆账准备和对呆账的核销。

  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提取呆账准备,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当期利润(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分配税后利润,同时也有利于金融企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处理资产损失。

  我国针对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制订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93年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改革以前不提取相关的呆坏账准备金。1993年财会制度改革后,按贷款、应收账款、投资,分别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各类准备金都按固定的比例和固定的基数提取。2001年5月18日,财政部颁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也不再单独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风险损失。

  由不提取准备金到提取呆账准备金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体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化,体现了按客观经济规律处理财务事项的原则;由按固定的比例和分类提取准备金,到企业自行确定不同的提取比例提取准备金,又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金融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金融企业按其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各类资产的期未余额,按风险程度分别提取最低1%到最高100%的呆账准备。新的呆账准备提取办法与原提取办法相比,有三个重要的区别:第一是种类单一。由原来的三种准备金合并为一种;第二是比例浮动。由原来贷款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各1%,坏账准备金3%的固定提取比例改为由1%到100%的浮动提取比例;第三是由国家确定统一的提取比例,改为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自行确定提取比例。

  二、新的呆账准备提取方法对金融企业产生的影响

  1.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及时核销损失的能力相应增强。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许多金融机构都有不同数量的不良资产包括呆账存在,其占全部应提准备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一般远远高于1%,如按原比例提取准备金,核销损失的速度有可能赶不上在常规情况下损失增加的速度,会造成形成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核销,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状况。而按新的准备金提取办法,就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2.对新提取办法当年及随后五年内的利润总额会有较大的影响。新办法规定的提取比例与原办法相比有很大的提高,加之金融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基数较大,因此需增提的呆账准备数额会大幅度增加,按其他营业支出入账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即使按新办法规定分五年逐步提足,每年对利润额的影响也会较大。

  3.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的难度增加。按原办法规定,提取呆账准备的比例是固定的,相对应计提的基数也便于计算,而按新办法规定,要逐项、逐户甚至逐笔分析资产质量,判断风险程度,确定提取比例,而且既要有科学合理的分析判断方法,还要有真实完整的综合数据资料,其计提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4.财税部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难度加大。按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办法,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但是调查了解客户的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判断风险程度,据此确定提取比例,这些工作都含有较大的主观预测的成分,财税部门据此核实企业所得税的难度自然会加大。

  综上所述,新的呆账准备提取办法,既能使金融企业增强及时核销损失的能力,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也会给金融企业随意调整利润总额提供了可能性。金融企业的经营者、金融机构的监管者以及财税部门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提取呆账准备工作的程序

  1.提取呆账准备的条件:提取呆账准备的全部计提基数之和是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资产总额。按单项资产分析,即使其没有实际产生风险和损失。各项考核指标完全正常,也应按规定提取至少1%的呆账准备;如果某种单项资产出现风险,即使其尚未形成呆账,也可以根据风险程度提取1%到100%的呆账准备;如果某种单项资产已极有可能形成呆账,也并非一定要提取100%的呆账准备,因为还要综合考虑资产的清偿回收情况来确定应提取的比例。

  2.如何确认呆账:确认某项资产为呆账,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即确实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扣除清偿所得后的实际损失。金融企业确认某项资产的实际损失为呆账,还不能立即作出核销处理的决定,因为还要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销账。但是,既然是已确定无法收回的损失,在销账前就应该按100%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

  3.呆账的核销:经过规定的程序,经财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形成呆账的本金部分,要冲减呆账准备;形成呆账的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与原办法相比,这项规定是非常合理和重要的。

  4.对呆账准备的调整,资产风险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风险程度既可能逐渐增大,也有可能逐渐减小。因此对单项资产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就不能进行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随时调整。但是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则不能调整呆账准备,而应将其未超过本金的部分列为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则列为利息收入。

  四、提取呆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分析(以贷款为例)

  1.建立判断贷款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将影响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的三种基本因素(市场因素、国家实现经济政策因素、企业自身管理状况因素)进一步分解成若干具体因素,并确定各个具体因素的风险系数,作为标准风险系数同时将各个标准风险系数加总后,得出标准风险系数之和(此处假设标准风险系数之和为20,下同)。然后将贷款企业的实际状况与标准风险系数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实际风险系数。 


  2.对贷款情况(贷款企业)进行风险调查和风险分析。金融企业要针对容易导致风险的各项具体因素列出调查目录,确定调查方法,提出调查要求,力求掌握贷款企业近期的真实情况,根据具体因素的标准风险系数和调查得到的准确情况,分析确定贷款企业各项实际风险系数与风险系数之和。

  3.确定各项贷款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用贷款企业的实际风险系数与标准风险系数相对比,则可以确定提取比例。一般可考虑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采取综合系数方式,二是采取“木桶理论”方式。

  (1)综合系数方式:把实际评定的各项风险系数相加后,与标准风险系数之和相比,其比例即作为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如实际风险系数之和为零,则呆账准备提取的比例为1%(最低比例);实际风险系数之和为4,则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20%;实际风险系数之和为16,则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80%;实际风险系数之和为20,则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100%。

  在确定形成资产风险的各项具体因素时,有可能出现更多的因素,在此情况下应分析其它重要程度,进行因素项目的调整,同时根据其对风险影响的大小,调整其标准风险系数。各类因素对金融企业资产风险的影响程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金融企业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设计各类风险因素的权重来调整风险系数,以便科学、合理与及时地调整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

  (2)“木桶理论”方式:根据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用长短不一的木板制成的木桶,其最大容量不是按最长的木板计算的,也不是按平均数计算的,而是按最短木板来计算的。根据这一原理,金融企业在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时,有时只要一种因素达到临界点形成实际风险,即使其他风险因素指标良好,也改变不了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因此,在考核各项具体因素的实际风险系数与标准风险系数之比时,应选取比值最高的作为呆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同时,应将各项具体因素按重要性程度排序。在采用“木桶理论”方式时,不宜将众多具体因素按平均原则对待。

  4.编制呆账准备提取比例计算表。按照上述方法,将金融企业应提取呆账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列表,并注明提取比例的确定过程和结果,用以存档备查,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提取呆账准备和进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五、对提取呆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提取呆账准备,一般应分为全面计提和专项调整两种形式。

  1.全面计提:即对所有应提呆账准备的资产逐项、逐户和逐笔确定计提比例、计算计提数额,这种计提方式是必要与可靠的,但其缺陷是工作量很大,因此,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计提一次即可。为不致影响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进度,以安排在每年11月底前结束为宜。

  2.专项调整: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影响,专项资产的资产质量、风险程度有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出现较大的变化时,无论是风险程度的加大、缩小或消失,都应及时进行呆账准备的专项调整。专项调整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至少应一个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另外,财会部门应复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计算表,在此基础上编制呆账准备提取表,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无论是全面计提还是专项调整,都应按此种方式处理账务。

  呆账准备提取办法的改革,使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面临着一个重要课题,即如何研究和解决金融领域中既是传统的又是深层次的问题——风险防范的业务处理与账务处理的理论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寻找一个既有科学性、能够体现金融行业的特点,又简便易行的评价各项金融业务的风险程度,确定呆账准备提取比例的方法。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地评价业务风险程度,确定呆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方法体系就可以避免提取呆账准备的盲目性与随意性,使企业财务成果的计算更加真实与准确。同时对于金融监管机构与财税部门来讲,也使其对金融企业的监督检查与依法征税有了一个科学的评判尺度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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