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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民间借贷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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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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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管理思考
苏州民间借贷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4/2 23:41:11
  一、城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与及时核销呆账的必要性

  1.城市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防范风险的需要。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脱胎于形式各异的城市信用社,组建之初就肩负着化解风险的重任,需要解决信用社经营期间,因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所带来的大量呆坏账;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属地方性股份制金融企业,经营范围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带有较重的地方色彩,信贷投放与地方经济有较高的关联度,如果地方经济质量低,则城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而且,地方金融带有地方官办色彩,政府干预多,造成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这些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都将产生消极的影响,削弱其抗风险能力。为了一方金融的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城市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呆账准备金的管理,足额提取各种呆账准备并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

  2.满足会计核算原则的具体要求。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1]新的定义更加强调了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本质,持有资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的经济利益,那么资产的账面价值就应当为企业要求得到的最低的可收回价值,否则就不可能体现资产这一本质特征,如果持有期间,由于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减少,根据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就应当将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相应提取减值准备,使资产以可收回价值表示,真正体现资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谨慎性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保证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谨慎稳妥。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将银行各种垫款业务一并作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将范围扩大到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资产,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客观,体现了会计客观性原则。[2]因此,城市商业银行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并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是会计核算原则的具体要求,使资产更符合资产定义的内在要求。

  3.适应新形势下的银行监管的需要。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引进了风险资产比率,即资本充足率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也加大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银行风险的监管,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也将安全性提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首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进一步明确凡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3]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各种准备提取,采取限期分年逐步到位,否则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人员的薪酬,同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要按不低于风险资产1%的比例从税后计提一般准备,纳入附属资本,从外部监管看城市商业银行也应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并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

  二、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管理需正确处理好的关系

  1.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1988年以前,我国没有呆账准备金制度,1988年至2001年银行呆账准备计提比率在1‰-10‰,远不能满足呆账核销的需要,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5年财政部又出台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对呆账准备提取比例最高放宽到100%,按资产的预计损失计提损失准备,并要求按不低于风险资产的1%比例从税后计提一般准备,这样会加大目前各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各种准备的压力。[4]呆账准备的提取及呆坏账的核销会直接减少当期利润和税后可分配利润,造成经营业绩不佳的现象,使高管层人员薪酬受到影响,但如果不足额提取呆坏账准备和不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又将影响城市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削弱抗风险能力。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应当立足长远,按规定足额提取呆坏准备,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

  2.处理好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股东来讲,少提或不提各种呆坏账准备,当期利润和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增加,分得利润就增加,反之分得利润减少,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少提或不提各种呆坏账准备,以加快投入资本的回收,从而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存款人。对于债权人(存款人)来讲,一方面要按期取得利息,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本息的安全。从存款人角度看,银行提取的各种准备越充分,其存款的安全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存款人必然要求银行足额提取各种准备并及时核销呆坏账,以保证存款的安全。对此,城市商业银行应积极做好股东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将保护存款人利益放在首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各种准备,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以激励公众信心。

  3.正确处理好自身需要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各项准备的提取往往是在银监部门的一再要求下提取,甚至尽可能少提或寻找借口不提呆账准备,对于以前的各种呆坏账往往采取新官不理旧账,长期挂账不予处理或以各种借口不核销、少核销,没有从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出发,从稳健经营、防范风险角度出发,主动及时提取各项准备,核销各种呆坏账,造成当期利润水平高,经营业绩佳的虚假繁荣。城市商业银行应足额提取各项准备,及时核销各种呆坏账,这是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稳健经营,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客观需要,是增强内在约束的具体体现。

  三、城市商业银行呆账准备管理需要严把五关

  1.严格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专项准备是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计提的,计提比例是: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因此,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专项准备提取的正确性,城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贷款的五级分类工作,除加强自身人员培训外,还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五级分类工作的指导。

  2.按时按量足额提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时间和计提比例足额提取各项准备,不能人为的调整计提比例和各类风险资产余额及构成,多提或少提呆账准备,以达到人为调节税前利润和税后可供分配利润的目的。

  3.及时处置呆账。城市商业银行对已发生的呆账应及时做好核销工作,做到呆账的及时处置,不能隐瞒呆账,更不能长期挂账、推迟核销,少提和迟提呆账准备,以达到提高本期利润的目的。
 4.做好呆账后续追索。对已核销的呆账实行账销案存,应继续保持呆账债权的追索;对已核销的呆账债权,应建立台账管理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继续计算核销后应计利息;对每户呆账贷款(含已核销和已申报核销)均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催收;对“账销案存”呆账,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政策,奖罚分明;对于清收呆账贷款(包括已申报核销和已核销)有功人员,应予以重奖;对于因档案管理不善而造成银行债权证据灭失,造成银行损失加重的,或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违反规定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呆账债权的,银行应对其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与核销呆账需要的政策支持

  城市商业银行不仅先天不足、规模小、资本少、科技水平低、高层次人员缺乏、内控制度不严,而且又不能像国家银行那样将不良资产剥离,国家更不会注入资本金予以扶持,因此,城市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更需要国家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扶持。

  1.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一是区别对待适当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按提取呆账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所提的呆账准备金要远远高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金额。[5]城市商业银行大量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实质上只能在税后列支,不仅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难以提足呆账准备金,增大了金融风险。对此,建议有关部门逐年增加0.5个百分点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列入所得税前扣除,最终将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2.5%。二是可考虑不将城市商业银行已核销贷款本金纳入营业税范围之内。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6]这一规定,使城市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也纳入了应纳营业税的范围。这既与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不一致,也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应予以转回的规定相悖。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负。三是将城市商业银行营业税缴纳比例由5%降到3%,增强其盈利能力和提取呆账准备能力,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四是对城市商业银行及时纳入财务管理的抵贷资产,在收取和处置时应减免和降低各种税收和不合理收费,以加快抵资资产的处置,降低处置成本,减少抵贷资产长期占用信贷资金所造成的巨额资产损失和流失。

  2.降低呆账核销标准。现行制度把外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等外部材料,作为贷款损失的主要证据,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条件和标准。银行为获取这些外部证明材料(如主管部门出具“三无”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吊销营业执照证明等)的过程中,企业对银行的核呆情况了解甚清,也在开具这些证明的过程中误导和加深了企业的赖账意识,造成核呆后追索的困难。呆账核销本是银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评估、认定和处理,其损失的认定,不应以外部一些机关的证明材料为主要依据,而应将银行当作真正市场主体,自主评估认定和处理呆账。

  3.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呆账核销只要报总行审批即可,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7]而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需报国税部门审批,核呆本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省国税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对此,笔者认为城市商业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总部有权审批支行申报的呆坏账核销,呆账核销不应再报国税部门审批,国税部门只应负责核呆检查与监督。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Z].财会[2001]49号.

  [2][4][6]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Z].财金[2005]49号.

  [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Z].银发[2002]98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Z].财税[2002[1号

  [7]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Z].财金[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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